陈瑞华;将有效辩护奉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将无效辩护与程序错误并列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这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经验。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引入无效辩护制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确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推动辩护制度的改革,这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基于有效辩护的理念,法律应当确立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并为律师辩护活动确立一种质量控制体系。中国法律并不仅仅满足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而且还要促使律师提供一种尽职尽责的辩护,从而使委托人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2014年05期 v.35;No.190 94-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K] 史浩明;民法视野中,赃物可以分为"占有委托类赃物"和"占有脱离类赃物"。前者,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其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法性;后者,由于存在较大争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回避态度。"维护交易安全"和"危险控制理论",这两个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合理性原理对于"占有脱离类赃物"似乎均不适用。但是,完全排斥此类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对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维护,也是不公平的。在这一矛盾中,时间因素可以起到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折中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设计:在善意第三人最初占有"占有脱离类赃物"时,并不能即刻成立善意取得,但第三人长期占有、使用赃物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赋予其确定地获得所有权的效果。
2014年05期 v.35;No.190 106-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