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素华;刘寅;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前未经“知情-同意”规则汇集的数据,可称为历史数据。一方面囿于数据收集与使用时间跨度较大,历史数据难以获得数据来源者授权使用;另一方面现有法定使用事由难以满足历史数据开发利用的需要。然而合理利用历史数据是数字技术革新的必然趋势,也有助于反哺数字产业发展。应基于数据来源主体、数据持有主体两个维度,通过勤勉查找数据能否匹配来源主体,判断数据持有主体的类型,将历史数据分为“无主公共历史数据”“有主公共历史数据”“无主非公共历史数据”与“有主非公共历史数据”。根据不同类型历史数据之上蕴含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多寡,为其设置开放程度由深至浅的类型化利用模式。
2026年02期 v.47;No.259 66-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7K] - 郑曦;
数字时代跨境网络犯罪已成为威胁人类社会安全与法治秩序的重要问题,为追诉此种犯罪,有必要开展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并制定相关取证规则。然而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可能涉及数据主权引发的执法管辖权冲突、不同国家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冲突以及权力行使与权利保护间的冲突。面对这些冲突,域外已形成司法协助和单边主义两种模式,而《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通过与签署,将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应当首先明确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再从前提性规则和实施规则两个层面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最后确立监督和救济制度,以使我国的刑事跨境数据取证规则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
2026年02期 v.47;No.259 78-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 李景豹;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嵌入,大模型法律解释正经历从形式理性向算法理性的范式转型。这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更是法律解释方法论与认识论的变革。传统形式理性范式下的法律解释面临封闭性、滞后性与过度形式化等困境,而基于大数据与算法驱动的算法理性范式,通过动态适应、结果导向与系统优化,为复杂司法场景提供了新的解释路径。其范式转型体现在价值取向、知识生产与论证模式三个维度,表现为从逻辑演绎到数据驱动、从专家知识到人机协同、从线性论证到可废止推理的转变。同时,这一转型也面临着算法黑箱、价值偏差与制度适配等挑战。应构建一种包容性规制框架,在发挥算法理性效率优势的同时,保障司法公正与人性关怀,实现技术理性与法律理性的良性互构。
2026年02期 v.47;No.259 88-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1K] - 李依怡;
“数据二十条”在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时,初步提出了数据访问权的概念,即应当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面对实践中数据资源配置不合理、数据“访问-控制”关系失衡的问题,现有法律机制无法实现有效治理,有必要创设数据访问权以解决相关问题。域外立法的经验积累以及我国政策和实践的初步发展,也为数据访问权的引入提供了良好条件。考虑到多元利益冲突、数据产业发展尚处上升期等情况,应当对数据访问权的引入秉持谦抑性态度,谨慎设计数据访问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费用、权利救济方式等基本要素。
2026年02期 v.47;No.259 100-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