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兵;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核心是要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创新其配置方式,促进其科学流通,能提升数字化产业创新展业,实现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也是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一环。当前,囿于数据分类分级、数据产权分置、数据交易规则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数据流通仍面临意愿弱、效能低、风险高、纠纷多等困境,不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经济法治涵摄发展与安全、竞争与创新、包容与开放等多重目标和价值,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要求,是激励数据流通的质优安排。通过树牢创新发展的优先目标,夯实安全可控的基本底线,完善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构筑包容开放的生态格局,实现数据科学流通,以更好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2025年04期 v.46;No.255 62-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1K] - 刘宪权;肖宸彰;
我国亟待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数据保护制度。衍生数据与原始数据、数据库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受到前置法以及刑法的独立保护。基于劳动赋权理论、劳动价值理论、激励理论以及公共利益理论,衍生数据具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价值。侵犯衍生数据行为的三种刑法规制路径均存在不足与缺漏,应当以衍生数据为对象构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二元保护体系。对于未公开的衍生数据,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已公开的衍生数据,需要先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增设衍生数据权,明确其对象范围、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取得方式,并在刑法中增设“侵犯衍生数据权罪”,加强对已公开衍生数据的保护。
2025年04期 v.46;No.255 73-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9K] - 李蕊;王园鑫;
涉税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数据类型,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对税务机关课以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衡其凭借数据权力进行的不理性行为,是对其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异化的纠偏。税务机关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面临义务体系构建和义务体系保障两个层面的法律困境。基于此,一方面,应以“最大努力义务”为中心构建义务的判断标准,基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双重维度明晰义务的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体系;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义务的实现,宜采选“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二元规制范式,强化新型数智技术驱动为规制范式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构建责任约束和减免机制为规制范式之维、技术引导之维的顺利展开提供坚实后盾。
2025年04期 v.46;No.255 85-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0K] - 唐波涛;
对于不具可继承性的数字财产关系的处理,学界与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处理方案。为解决该问题,首先,在区分债之性质的数字财产关系与支配性的数字财产关系后,可通过被继承人的意思、数字给付的不可替代性以及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确定那些不具可继承性的数字财产关系。其次,对于不可继承的数字财产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会形成影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清算性的法律关系;不可继承的数字所有关系则会转化为无法律主体的数字财产关系。最后,对于转化之后仍不具可继承性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可引入“被继承人意思优先”规则以及在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与法定继承规则的基础上引入“类继承”规则。
2025年04期 v.46;No.255 97-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