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志祥;融昊;
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中犯罪圈扩张的趋势极为明显。犯罪圈的扩张主要是通过创设新罪和调整原有犯罪的罪状这两条路径进行的。犯罪圈扩张导致我国刑法结构开始出现轻重微分层的嬗变。虽然犯罪圈的扩张可能带来对公民权利的负面效果的问题,但是总的来讲,其符合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需要。犯罪圈的划定与犯罪成立和反社会行为的制裁模式密切相关。当前,从我国特殊的法治现状、国民规范意识培养、对轻微反社会行为的治理效果以及司法资源的配置等方面来看,保留并完善现行的二元制模式优于彻底替换为一元制模式。并且,还应当积极探索完善微罪的出罪路径,在犯罪圈扩张的过程中坚持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并重,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理性回应舆情。
2022年01期 v.43;No.234 84-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7K] - 马寅翔;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并无根本冲突,双方均存在着包括缺乏体系性思考在内的一系列共通问题。在研究范式上,两派均沿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理念,试图借助法律系统内部的自由保障功能评判立法得失。因与立法机关对刑法的社会功能期待存在偏差,这种做法难有成效。造成认知偏差的原因在于未能站在整个社会管理系统层面,对刑法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进行反思。为扭转这一局面,应重视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正视刑罚的社会功能化变迁。为此,在思想基础上,应放弃个人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解,接受至善主义的现代自由主义主张;在具体举措上,应构建一套以实现刑罚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为导向的立法论研究体系。刑法立法论研究应能提供一套科学的评判标准,以实现对自身研究及立法权的放而不纵。
2022年01期 v.43;No.234 97-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2K] - 魏超;
对预防刑法的既有批判多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仅凭借“适用量低”难以推导出条文缺乏现实规制效果,“刑法工具主义”忽略了刑法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而天生具备的工具属性。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最后手段性”原则。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正当化依据均在于社会契约理论,在现代社会,纯粹的古典自由主义刑法已经难以为法益提供全面保障,民众会为了更为周全地保护自身重大法益,在现有的基础上再让渡出部分轻微法益,故在满足宪法比例原则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一定限度内的预防刑法完全能够得到民众的赞同,且符合时代发展之要求、保护法益之需求与社会国的基本原则。
2022年01期 v.43;No.234 111-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8K]